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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商怎样打假维权,保护自己的图书、书籍独家发行权?

发布日期:2021-11-26

书商怎样打假维权,保护自己的图书、书籍独家发行权?这里指的打假维权也就是维护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可知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以发行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维护图书、书籍的发行权也就是维护著作权。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
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已不再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存在的定性争议主要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著作权相关理论,销售行为包含于发行行为之中,销售是发行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条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综上,如需维护著作权,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是非常有利的,如需法律维权不妨考虑找专业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进行委托,可以保持一个长期高效维权的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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