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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动漫作品侵权以获取流量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11-2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多样化和普及化,侵权行为比比皆是,不管在什么方面都存在有
动漫诽谤侵权行为,变着花样的在利用别人的作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在网上会看到很多诽谤的的案件,因此互联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诽谤的平台,司法机关在惩治网络诽谤罪的力度也在加大。全力打击诽谤动漫作品,抹黑作品的人。它们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还给作品本人造成麻烦,诋毁他人的信誉。网络诽谤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网络是一个非常大的平台,利用流量数据运行。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所以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

动漫诽谤侵权也是犯罪的行为之一,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在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运营的C网站上向公众传播含“阿喵”系列美术作品的其他非A公司制作的手机游戏《阿喵寻宝跑跳》、《天天连萌阿喵》、《会说话的宠物阿喵》等共计11款手机游戏,认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案例所涉及的职务作品中作者的认定,以及网络游戏运营平台对于平台服务器中储存的游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要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规显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

综上所诉:诽谤动漫作品侵权,抹黑作品以获取流量的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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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作品版权权利人,发现有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喜欢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而且专业的品牌打假代理公司一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

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现在被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而获得的法院判决赔偿金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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