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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引用我以前发的文章照片,没版权人征得同意算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1-11-26

网站未经你的允许擅自使用你文章中的照片并发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方构成了侵权,但是《著作权法》另外有补充限制权利条款,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下,可以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时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要求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


对方在使用你照片的时候已经注明了作者,且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进行适当引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和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些情况就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只要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可。

但是,如果对方在使用你的照片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个时候就构成了侵权,对方需要获得你的授权并标明出处,还要向你支付报酬。

如果著作权(版权)被侵权了,要怎么维权呢?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达成协议进行和解,但这种方法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双方都可以随时反悔。通过著作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即事先就著作权的问题签订了合同的,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比较好的方法是委托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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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权利人,法院起诉索赔时,喜欢外被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维权索赔金额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没有任何费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法院判决侵权赔赔偿金与权利人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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