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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版权美术作品侵权认定!

发布日期:2021-11-28

在物质发达的时代,满足了基本的生理需求,人们开始追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走在大街上就像来带到一个时装周,各色各样的衣服琳琅满目,不管是马路上的服装实体店还是电商平台的网上服装店铺,各式各样的服装等待着人们把它们领走,而大多数人选择一件衣服看的是衣服上的图案和设计是否是自己喜欢的。
服装版权设计侵权认定非常重要,越来越多的学校开设服装设计的课程,衍生出服装设计师这个职业,也越来越多的人把服装设计当成一份事业,一辈子只做服装设计这一件事。随之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服装版权美术作品的侵权。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条件来判定一个美术作品侵权呢?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对独创性、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3个因素进行比对。
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不能算作具有独立性的作品。
而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后,对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有些人就会说《著作权法》中不是规定公民无论是否发表作品,对其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有时没有在平台上发表并不能表示在线下就没有接触过,所以有时候会很难确定侵权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作品,这个时候只能通过实际证据证明谁先创作了产生争议的作品;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例如,两部美术作品均是在借鉴前人某幅画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这时就需要先剔除非独创性部分,再对两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此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书,后有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若能从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中推定出电视剧与该作家作品讲的是同一故事,则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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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可以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进行维权,公司起诉索赔时,喜欢全风险代理,采用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尤其承担(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费用),权利人是不需要支出任何费用的。有些侵权数量多的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后的侵权赔偿金,已经成为其知识产权重要的收入来源。这背后,也离不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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