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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会有何种处罚!

发布日期:2021-12-22

民族是一个古老而有创造力的民族。民族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许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作家、艺术家,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作为人类文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成为保护知识产品所有者利益、促进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际竞争的有效法律手段。但总体上,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进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花了十多年甚至一百年的时间对此进行有效的研究。对其它发达国家而言,既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也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此同时,法治化的成果也为世界所瞩目。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热点。关于这一问题,尤其是关税和贸易协定(关税和贸易协定)方面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将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自2013年起,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中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定为“有意者”、“恶意”、“严重”。《民法通则》正式通过,规定只有被侵权者明确要求惩罚性赔偿时,才可考虑惩罚性赔偿。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地说,对专利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修改将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就惩罚性赔偿而言,具体规定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和计算依据。


结合几起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予以处罚。从主观方面看,《民法典》、《知识产权法》中的“有意”与“恶意”的含义基本相同,并列举了六种可以初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从客观因素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否“严重性”的判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将非法所得或侵权所得作为计算依据:通常,法律收益难以确定,法律收益也可适用。
以期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提供明确的指导。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表明中国政府决心惩治和制止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且,惩罚性赔偿能否被广泛运用,是否有助于制止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臭名昭著的行为,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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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版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时,全风险代理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后,采用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收入,也是权利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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