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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转载电子书是侵犯版权行为么!

发布日期:2022-01-18

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各种电子产品的出现,无纸化阅读逐渐成为主流。过去追上连载的杂志,要付钱买纸本才能看。电子图书转换了载体,核心没有改变,但由实体书籍变为电子书籍。正如音乐付费,许多人觉得不值得,不适应知识付费,于是开始寻找资源。供给方由需求方主导,不同的平台共享了大量的电子图书,有些在推文页面投放很广,有些免费共享。


所以,免费分享电子书是不是侵犯了作者的版权?这一行为当然完全构成版权侵权,合理使用可参照第25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在未获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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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报道,必然会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复制或引用已经出版的文章;
(4)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新闻报道,除作权者声明不能出版或播放的其他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外;
(五)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或播放的演讲,除非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播放;
(6)在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编辑、播放或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发表;
(七)国家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将出版的作品用于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纪念馆、博物馆、画廊、文化馆等。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展示或保存版本;
(九)免费提供所出版作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收取任何酬劳;
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制作或在公共场合展示的艺术品;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出版的本国通用语言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以有阅读障碍的人能够感觉到的方式,提供出版的作品;

(十三)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上一款规定适用于对有关权利的限制。

自由分享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版权吗?该法打击的是一些人利用自由分享的观点,侵犯作者权益,甚至非法获利。这类电子图书,不管是付费的还是免费的下载,只有个人使用权,个人无权复制转发,更不用说复制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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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现在被侵权(版权、商标、专利)而获得的法院判决赔偿金,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如需版权维权,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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