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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怎样维权索赔?

发布日期:2022-02-13

      卡通形象侵权,怎样维权索赔?卡通人物著作权侵权,主要是原创作品或者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完成作品后建议申请著作权证书,发表非常重要,一般是网店的销售记录,或者是微博等经过实名认证的发表。发表过的卡通著作权作品,如果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的多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法人财产性著作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卡通形象的署名权(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修改权(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永久保护的。


      但是对于卡通形象的发表权、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等财产性著作权保护期限则需要区分公民作品和法人作品:其中公民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截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法人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卡通形象侵权作品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谓侵权作品则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临摹、复制他人作品得到的侵权作品,如未经许可将他人临摹得到的他人画作;第二类是修改、删减他人作品得到的侵权作品,如抄袭得到的文学作品。

实践中,关于侵权美术作品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判定作品系相对于原作品的侵权作品?

第二,二维作品和三维作品之间能否构成侵权?

      先说结论:著作权侵权作品的认定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疑似侵权作品应该与原作品相似,而且有证据证明疑似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作品。而且,二维作品和三维作品之间是可能构成侵权的。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卡通著作权侵权司法判例中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1.整体观感法

部分法院认为,对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依赖于争议作品整体观感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且局部的细微区别不会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2.要素认定法

部分法院认为,对美术作品尤其是卡通人物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需要将作品拆分为数个具有独创性的要素,包括形象、服饰、姿态、名称、背景等,并围绕各个要素展开比对,从而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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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版权)卡通作品权利人,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来做全风险代理承担(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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