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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18

最高院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律师怎样合作?

通过熟悉的商标标志,消费者可以识别他们是否喜欢品牌。可以看出,商标在市场上非常重要。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一些企业故意模仿他人的商标,谋取利益,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品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误解相关公众;
(2)复制、复制、翻译他人注册的知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损害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3)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为域名,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解相关公众。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复制、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作为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三类:
(1)独家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只允许一个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但不使用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并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益,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起起诉,或者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利益商业关系人或者注册商业关系人在续展期间申请续展的,以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扣押地,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商品的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存放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存放、隐瞒侵权商品的所在地;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

第七条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进行管辖;只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字形、发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其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三维形状、颜色组合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商标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对象应分别隔离;
(3)确定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有关公众普遍认为它们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等方面相同的服务,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商品与服务相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确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应当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按侵权商品销售额与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不能查明的,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可以获得侵权人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确定侵权的性质、期限、后果、商标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金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时间、范围和合理费用。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允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两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两年。

第十九条未使用标准,不得备案,但当事人另有另有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

第二十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侵犯人民法院注册商标专项纠纷案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志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的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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