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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权】音乐作品侵权打假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03

歌曲版权、音乐作品侵权打假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左手指月》的著作权人中英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丝桐公司和白无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丝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白无瑕未经授权擅自修改、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左手指月》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左手指月》音乐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还无定论,但关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一直是文娱法律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总结出如下最常关注的几项争议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

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审理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认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所以在该案中,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在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之前,原告与著作权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信托法律关系依然存续,原告有权对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涉案歌曲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在“许某与河南某影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的一项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是否应当依据上诉人即许某提交的许可使用费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在该著作权侵权案中,许某主张,本案不宜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而应当依据其提交的许可使用费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此,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上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存在先后顺序,即应首先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则适用法定赔偿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依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损失可以确定。

然而在此案中,许某提交的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为三份授权协议及相应的付款凭证,授权使用费分别为18万元、15万元、20万元,但是,上述授权协议有两份协议约定的授权时间为永久授权,有一份协议虽约定的授权时间为三年,但其授权范围为游戏平台,与本案情况不同,故上述授权协议所涉及的作品使用范围、授权时间等与本案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不宜将上述授权协议所约定的授权使用费数额直接等同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本案的权利人实际损失不属于可以确定的情况,而各方当事人均未就侵权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根据权利人可能的损失、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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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权音乐作品侵权打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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