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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服装商标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8

直播带货服装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蒽月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9年11,蒽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7003648号“Nana Jacque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2020年12月,经可信时间戳取证,蒽月公司对淘宝网名为“LIN CHAO ZHANG”的店铺及其直播回放视频进行取证。所附截图显示,上述店铺粉丝数为581.6万,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标价为449.1元(折后409.1元),260人付款,月销200+。直播回放视频显示,主播在2020年12月10日、12月11日直播推销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时使用了与蒽月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时装照相同的照片,照片右下角印有“小红书ID号:Nana Jacqueline”字样。主播在直播推销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时介绍称,“Nana Jacqueline是一个美国的牌子,他最近是火到爆”,“Nana Jacqueline这个牌子,大家看一下我们头顶上方有这个连衣裙,有他们lookbook的封面”。2021年1月,经公证,蒽月公司自上述店铺购买了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一件,价格为499元,吊牌、包装袋等多处印有“LIN CHAO ZHANG”。张某超确认,上述店铺为其所经营。

裁决判定:

南湖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超系在推销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时在直播间上方使用了印有“Nana Jacqueline”字样的时装照,且该时装照与蒽月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时装照相同。尽管时装照上“Nana Jacqueline”字样标注并不醒目,但直播间的主播在推销时多次提及“Nana Jacqueline”品牌,并特别向观众指出时装照是“Nana Jacqueline”品牌的lookbook封面,上述行为足以让观众注意到时装照上的“Nana Jacqueline”标识。并且,张某超推销的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与上述时装照中模特身着的服装款式相同,故主观上张某超的意图是强调其推销的涉案复古波点拼接连衣裙系“Nana Jacqueline”同款,客观上对相关公众而言,张某超对“Nana Jacqueline”标识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Nana Jacqueline”标识与蒽月公司第37003648号“Nana Jacqueline”商标字母及其组合相同,仅字体上存在差别。考虑到蒽月公司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张某超系在推销同款服装时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多次提及“Nana Jacqueline”品牌,故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蒽月公司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超赔偿蒽月公司30000元。

经典意义:

直播带货是电商与直播融合的产物,是主播、商家基于直播技术的营销行为。近年来,在新冠疫情等影响下,市场营销环境和消费环境均发生了改变,直播带货交易规模呈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包括主播质量良莠不齐、夸大事实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维权困难等。本案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打擦边球傍名牌的问题,法院依法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对侵权主播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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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商标权利人、服装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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