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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恶意诉讼判赔100万

发布日期:2022-05-19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判赔100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是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爵信达公司)“TELEMATRIX”品牌的酒店电话机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也曾是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

2008年1月,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其拥有“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宣传、生产、销售“TELEMATRIX”商标电话机产品。2008年3月,比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后,比特公司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迫于比特公司压力,中讯公司被迫终止与美爵信达公司关于“TELEMATRIX”品牌电话机的代工合作,损耗了大量产品和物料,比特公司上述行为给中讯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后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撤销了比特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并在判决中认定该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影响了中讯公司声誉,并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中讯公司遂提起诉讼。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比特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并判令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裁决判断: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许可的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该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典意义:

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当今,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授权制度的漏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该授予的知识产权,甚至恶意抢注本应属于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以行使权利为名,提起恶意诉讼,进行恶意维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商标领域,发生了大量上述恶意抢注及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有效规制,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等,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判决从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及是否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竞争优势的削弱等三个方面入手,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诉讼,并据此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与正常经营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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