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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著作权维权怎样做?

发布日期:2022-06-14

视听作品著作权维权怎样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游戏皮肤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作品,侵犯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涉案游戏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情节,侵害其电影作品的改编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但对于被告是否侵犯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在侵权判定中所要审查的是被告是否利用或复制了原告电影作品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表达,并不是比对画面背后的故事情节是否一致——这是电影剧本的保护问题。

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体现在连续画面摄制上,而不是体现在电影剧情上。虽然电影作品中也固定了电影剧情或电影故事,但电影故事情节依然属于电影剧本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电影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表达。判定电影画面是否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时,应当比对两个电影画面是否一样,并不是比对两个电影故事情节是否一样。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原告主张依据电影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故对原告关于被告侵犯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该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视听作品著作权,不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则是把网络游戏画面当做视听作品,并以视听作品的名义对游戏中的游戏规则、游戏玩法[2]、游戏情节、文字、角色形象、美术形象等提供保护。

此问题既涉及到视听作品著作权范围的确定,也涉及一般作品著作权范围确定的规则,有必要明确。为便于分析,本文以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为例展开。典型的电影,除了连续画面及伴音(或者无伴音)外,还会包含有小说、剧本、美术、音乐、摄影等,与包含了游戏规则、游戏玩法、游戏情节、文字、美术形象等的网络游戏基本类似。因此,类比的问题是:电影作品著作权可以从连续画面延伸至小说、剧本、美术、音乐、摄影等电影所包含的内容吗?

不同类型作品以不同表达来划分,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的表达中,并以该独创性表达确定作品的著作权范围,“哪里有独创,哪里才有著作权”,特定作品的著作权范围必须以体现该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文字作品以文字形式表现,文字作品著作权依有独创性的文字编排来确定;不配词的音乐作品的基本表现手段是旋律和节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限于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以线条、色彩等来表达,是否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依被诉侵权物是否使用了作品中的线条、色彩来评价。

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本质特征在于一系列加伴音或者无伴音的滚动的画面,[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电影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作品。因此,电影作品作为综合性艺术作品,虽然也包含有小说、剧本、美术、音乐、摄影等内容,但仅以连续画面为其表达,其独创性亦体现在连续画面中,而不是体现在文字、旋律和节奏、线条及色彩之中。本案判决关于“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体现在连续画面摄制上,而不是体现在电影剧情上。虽然电影作品中当然也固定了电影剧情或电影故事,但是电影故事情节依然属于电影剧本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电影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表达。”的论述正确指出了电影作品的本质特征及独创性所在,准确区分了电影作品与包含其中的文字作品。

电影作品中的独特情节通常会带来不同的连续画面,但无论如何只有连续画面才是电影作品独创性体现所在。基于电影作品以连续画面为表达,其独创性体现在连续画面中,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范围自当限于连续画面本身。有观点认为,文字作品以文字形式表现,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不仅仅保护文字形式,还保护体现了独创性表达的情节、人物关系等,即文字作品的保护范围从文字延伸到了非文字;在美国,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从字面代码延续及字面代码之外的结构、顺序和组织,这些现象表明,不能将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的保护范围画等号,对电影作品的保护应当从连续画面延及到电影中包含的剧本、美术、音乐。这是对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性质的误解。文字作品独创性既可以体现在文字的最终形式上,也可以体现在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特征等方面,因此,文字作品的保护范围自然可从文字形式延及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特征等内容。

视听作品著作权,计算机程序之所以被作为作品,是美国运用其政治和经济影响力的结果,而包括美国国内法及《Trips协定》都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故从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都成为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范围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反,一位书法家书写了他人一首诗,如果有人复制了该书法家的书法,那么书法家所能主张的只是基于美术作品的的书法线条等,而不能把诗歌内容纳入其权利范围,因为在这里书法家所贡献的只体现在线条等方面。根据同一部小说或剧本不断翻拍电视剧、电影是常见现象,比如围绕金庸的武侠小说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八十年代八一电影制片厂与北京电影制片厂分别拍摄的电影《许茂和他的女儿们》均来自周克芹创作的同名小说,如果因为不同电影、电视剧的情节、人物等相同即认定电影、电视剧的连续画面相似显然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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