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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漫画美术作品侵权索赔

发布日期:2022-06-17

系列漫画美术作品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老夫子”系列漫画是一部风靡华人世界并有深远影响的美术作品,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老夫子”漫画形象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本案原告取得了“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而被告早在2009年就利用“老夫子”形象的知名度,在相关领域以“老夫子”头像图案注册了商标,并将涉案商标用于特许经营和网站及产品上,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涉案商标已过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期限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认定被告的“老夫子”注册商标与“老夫子”美术作品在人物构成、五官构造、面部表情、人物神韵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既有效制止了这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也通过民事诉讼有力维护了原告相关合法权利。同时,对于获得特许经营并支付相应对价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其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其停止侵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风靡华人世界近半个世纪,这部系列漫画作品内容健康、情节风趣幽默又能反映时弊,令人上进的元素和健康教育意义,在不知不觉会心一笑中融入读者生活。再加上老夫子是跨媒体漫画人物,除了平面书刊,还多次被拍成电视、电影、动画片、舞台剧,连香港政府禁毒宣传、卫生总署宣传都用“老夫子”来做主角,其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长时间、大量地张贴、展示、悬挂“老夫子”图案形象,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老夫子”图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商展览和网络传播原告“老夫子”美术作品。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所经营的“老夫子修脚”品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加盟店已达3600家。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在积极扩大加盟业务的同时,还致力于研究和生产修脚、泡脚等保健类产品,并在产品上印制有“老夫子”形象。2006年,中国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足部研究委员会授予“老夫子修脚”为“服务信得过单位”;2007年,河南电视台在河南电视台《武林风》展播晚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消费者放心单位”;2008年,2008河南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组委会授予“老夫子修脚堂”为“优秀特许品牌奖”,现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李松涛自营和加盟店铺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在全国修脚行业处于领军地位,所生产和销售的印制有“老夫子”形象的各类产品也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极高。原告认为,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注册成立于2011年,其在加盟“老夫子品牌连锁加盟机构”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店铺内未经原告许可,张贴、展示和悬挂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老夫子”形象,并将“老夫子”形象以印制名片的方式,大量复制并向公众赠与,其行为亦构成侵权。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辩称:1.本案原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关于“老夫子”系列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至今尚存一定争议,在争议尚未明确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老夫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停止侵权等。2.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老夫子”仅仅是作者创作的一个人物形象,不能因作者创作该人物、使用该人物名称即不允许第三方使用,且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创的老夫子形象并不完全一致,不构成侵权。著作权保护更多是禁止对于原创作品内容的翻版、复制,对于作品中某一形象、名称如认为应受到特殊保护,应针对该名称或形象注册商标,以禁止第三方使用该名称及人物形象。现原告并未对老夫子的名称及老夫子形象注册商标,又在老夫子形象与被告使用商标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被告合法使用的商标侵权。3.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系通过加盟的方式获得授权合法使用“老夫子”品牌名称及商标。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加盟时以协议的方式允诺被告该商标系合法商标,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向被告出示商标注册证,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基于对商标的信赖,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的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商标是否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且被告支付了相应加盟费用,被告对于该商标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若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张,侵权的事实并不成立,且被告经营者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便构成侵权也与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无关,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1.王泽的老夫子漫画,剽窃自天津著名漫画家朋弟(冯棣笔名),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被予以保护。上世纪30年代,朋弟在天津是一位热销的漫画家,在京津一带报刊大量发表“老夫子”和“老番薯”漫画。王泽(王家禧笔名)从60年代开始在报纸上发表“老夫子”漫画,照搬朋弟的“老夫子”“老白薯”等漫画人物形象和人物个性,并声称“老夫子”是他于1962年创造的。著名作家冯骥才曾为朋弟抱打不平,2001年7月编著《文化发掘老夫子出土》(西苑出版社)一书,对王泽的剽窃行为进行揭露。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吴云心文集》中,作者对朋弟的生平和艺术造诣进行了记载。2.被诉侵权标识,来源于被告对朋弟老夫子漫画形象的借鉴。被告创作该形象仅参考朋弟在先的老夫子漫画形象,未侵犯原告著作权。3.原告的权利证据均晚于被告李松涛第5540357注册商标的申请日——2006年8月14日。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为被告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的被诉侵权标识,由李松涛于2006年8月14日在第44类足疗服务上向原国家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经过商标续展程序,正处于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目前已经核准注册使用了十余年的时间。4.原告的老夫子漫画不应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王泽的部分老夫子系列漫画,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其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同时,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权利,是对王泽剽窃朋弟在先著作权的支持,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5.原告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且被告亦能够证明李松涛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已经变更企业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起诉状标注起诉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保全裁定,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均在被告企业变更之后,财产保全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被告账簿和账户流水,能够证明李松涛的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财产,李松涛个人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告主张的山东东营利津县老夫子店的侵权行为,已经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重复诉讼。7.被告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十多年,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所谓在先权利进行商标确权的最长期限。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是针对被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注册于200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于12月7日,已经经过续展进入第二个十年的商标专有权期限范围内。原告提起本案的侵权主张,不能证明其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且针对的是被告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被告也未曾在使用当中对商标超出核定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标识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8.原告提起150万元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不应被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1.“老夫子”系列漫画出版物;证据1-2.1969年出版的老夫子与秦先生漫画书照片2张;证据2-1.授权书以及转递核验证明;证据2-2.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老夫子相关形象的授权书和该公司情况、王泽本人身份情况等;证据3.“老夫子”出版物一览表、漫画大事记、剪报复印件;证据4.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证书;证据5.第13140140号和第11479604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6.第5540357号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7.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8.(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2号公证书;证据9.(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2号公证书;证据10.(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1号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503号公证书;证据11.(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2.(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5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3.(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076号公证书;证据14.(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00号公证书;证据15.(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17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据16.(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469号公证书;证据17.(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061号公证书;证据18.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据19.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公证认证材料英文版(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至2009年仍然存续的公证认证及翻译件、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存续的公证认证及翻译件);证据20.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转让协议及翻译件、王泽和王家禧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据21.注册代理人证书及翻译材料;证据22.第1280475号商标详情及转让信息打印件;证据23.《老夫子之小水虎传奇》电影截图;证据24、老夫子漫画。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5、6、8、22、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3、19、20、21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对证据2-1、证据9-18、2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对证据2-1、证据9-18、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对证据2-2、证据4、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对证据2-2、证据4、7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庭后提交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存续证明、转让协议,三被告出具书面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不再另行开庭。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2-1、2-2、4-19、22、23、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3因系复印件,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转递核验证明、老夫子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的王泽和王家禧身份信息,因系复印件,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0中的转让协议及翻译件、证据21,因系域外证据,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裁定判决: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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