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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版权保护著作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6-18

“喜羊羊”版权保护著作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别看我只是一只羊,绿草因为我变得更香。天空因为我变得更蓝,白云因为我变得柔软……

案件回顾: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喜羊羊”卡通形象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该公司发现,汕头某公司未经授权将喜羊羊的动画形象使用在其产品上,遂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汕头某公司赔偿该公司2.5万元。2014年,该公司又发现汕头某公司出现同样侵权行为,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汕头某公司赔偿1.8万元。

2020年10月,该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瓦房店市、山东省济南市等多个超市,发现汕头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仍在销售,第三次诉至法院,并请求对汕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大连中院民四庭法官董英杰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次庭审及询问,查明案件事实,听取诉辩意见,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最终通过对“恶意”和“情节严重”两大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的充分论证做出判决。

判决认定,汕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同类产品一年(12个月)的许可使用费18.17万元为计算基数,确定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对一审判决确定的12万元赔偿数额予以改判,全额支持了原告50万元的诉讼请求,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收到判决后,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大连中院寄来感谢信,讲述了“喜羊羊”等卡通形象从创意、设计、创作、生产、推广的艰辛过程,感谢知识产权法官对产业生态和辽宁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民法上的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其造成被侵权人实际损害的数额,在“填平”被侵权人损害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提高赔偿数额,对侵权行为加重惩罚,以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是新增的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2020年11月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程序和具体要件。

上述案例中,《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创作至今已近二十年,经多种媒体长时间播放,有较高知名度。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喜羊羊”卡通形象,且已是第三次被诉至法院,主观恶意程度深,侵权持续时间长,也表明普通的赔偿数额已不足以遏制侵权人的重复侵权行为。大连中院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关于“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被侵害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规模、后果等因素,对侵权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并且依法准确认定赔偿额的计算基数与倍数,彰显了辽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民法典施行以来,辽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严厉制止生产经营中的“搭便车”“不劳而获”行为,更切实地维护权利人利益,振奋创新企业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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