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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21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在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诉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勒特公司)、童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系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Atlas Copco”“阿特拉斯·科普柯”和“Atlas”“阿特拉斯”作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字号和简称具有一定影响力。


宝勒特公司在其产品和宣传中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阿特拉斯”“Atelasi Copco”“Atelasi”,并在域名中使用“atlascopco”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宝勒特公司宣传资料中有关“我们在世界15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在中国已有三十多个办事处……100多年来,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产品一直主导着压缩机领域,在压缩空气领域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产品一直代表着最高质量和效率……”等文字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于宝勒特公司企业有着悠久历史和全球规模的误认,或产生与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公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宝勒特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童某自宝勒特公司成立至2020年4月期间系宝勒特公司的唯一股东,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其为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并持续至今,因此,在童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系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于其在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宝勒特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童某对其中的2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勒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系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的独资经营企业,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的投资者为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而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的投资者为阿特拉斯·科普柯国际有限公司(ATLAS COPCO INTERNATIONAL B.V),根据在纳斯达克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内容,阿特拉斯·科普柯国际有限公司(ATLAS COPCO INTERNATIONAL B.V.)系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上述公司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属于关联公司。

本案中,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涉案注册商标,且通过投资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在我国开展经营活动。上诉人宝勒特公司与四被上诉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包括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之间显然具有竞争关系。虽然四被上诉人的成立时间不同,但其均已在我国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经营活动,且基于各主体之间具有紧密的投资关系,以及字号相同的情形,在先成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影响力可以辐射至在后成立的公司,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四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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