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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22-06-21

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怎么回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你听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吗?此前,广东飞鹿公司兴冲冲地起诉佛山飞鹿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没料想最后不仅输了官司,还反被告“恶意诉讼”!这下原告变被告,赔了夫人又折兵。“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2003年,广东飞鹿公司在佛山成立,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日用电器、五金制品等。2015年,佛山飞鹿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风扇、电器等,该公司为佛山市知名生产企业飞鹿厂的关联公司,经许可使用飞鹿厂“飞鹿”字样的注册商标。

2019年,广东飞鹿公司以佛山飞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有一定知名度的“飞鹿”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佛山飞鹿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飞鹿公司是飞鹿厂的关联公司,飞鹿厂成立时间早于广东飞鹿公司,该厂的企业字号及其“飞鹿”风扇产品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东飞鹿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弱于飞鹿厂,故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字样并无攀附广东飞鹿公司的目的,也未损害广东飞鹿公司的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飞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其后,佛山飞鹿公司认为广东飞鹿公司是恶意提起上述诉讼,影响了其产品销售和商誉,遂起诉向广东飞鹿公司索赔20万元。

裁定判决:案件经禅城法院、佛山中院一、二审查明,2017年,飞鹿厂曾因广东飞鹿公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相同的“飞鹿”字样登记作为企业字号等侵权行为,起诉主张广东飞鹿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该案作出的2465号生效判决中已明确就广东飞鹿公司对于“飞鹿”字号能否作为其企业名称要求给予保护给出了否定性评判。

广东飞鹿公司作为2465号案件的当事人,理应知晓基于该判决,其对“飞鹿”字号并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其企业名称予以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其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仍针对案涉“飞鹿”字号向和飞鹿厂有关联关系且使用相同授权商标的佛山飞鹿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明显缺乏正当理由。其行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故法院综合考虑佛山飞鹿公司因上述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判决广东飞鹿公司向佛山飞鹿公司赔偿7万余元。

经典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每个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均应严格遵守。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正当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权利边界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详细梳理,确立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力打击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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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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