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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布日期:2022-08-16

      搭建式模型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侵权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号】(2016)沪0104民初24421号,(2018)沪73民终268号

    【裁判要旨】按照步骤图可搭建完成的、能反映机械及结构原理、具有独创性的立体模型,构成模型作品,无需发挥想象力按图搭建是对模型作品的复制。搭建者的复制行为可因合理使用或有合法来源而免责,但未经权利人授权、商业性许可他人复制并因此获取经济利益者的责任,应予追究。

    【案情简介】上诉人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 GmbH,下称费希尔公司)的“慧鱼创意组合模型”自2000年起进入中国,其中有一款名称为“MECHANIC+STATIC”的商品,包括两大盒拼装组件和一册《安装说明书》。说明书载有30幅搭建完成的立体造型图、102幅拼装组件图、30种立体造型的搭建步骤图。两被上诉人公司生产、销售的“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包括拼装组件零件包与《装配手册》。手册所载图片除3幅拼装组件图不同外,其他图片都与《安装说明书》的各类图片相同或实质相同。使用上述商品中的拼装组件按照步骤图都可搭建图示30种立体模型。

  费希尔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及其各种展示图及立体造型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诉请判令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1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上诉人侵犯了费希尔公司的图形作品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6万元。但30种立体造型因处于腹稿、可搭建阶段,无法作为作品保护,费希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请不予支持。费希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30种立体造型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构成模型作品。两上诉人未经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实质上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侵犯了上诉人对模型作品的复制权。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部分判决的同时,改判两被上诉人应停止对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5万元。

       关于搭建式积木是否构成模型作品的认定!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该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立体造型是否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以及模型作品独创性与按照一定比例的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上。

      涉案立体造型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且符合模型作品立体、与物体构成一定比例,并能反映物体形状、结构的特征,构成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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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作品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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