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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频遭短视频侵权,平台推卸责任!

发布日期:2022-11-16

       影视剧频遭短视频侵权,平台推卸责任!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高发地带,严重损害了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此问题,一些短视频平台通常以“技术中立”为由辩解,并声称平台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承担侵权责任。

   11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召开。与会专家认为,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同时,应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算法中规避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甚至滥用。

   与会专家建议,应该依法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也应该利用技术将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此外,审判机关在审理短视频侵权案件时,可以提高个案判赔金额,既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又能有效遏制普遍侵权现象的发生。短视频,即短片视频,一般指在网络上传播的、几分钟以内的视频。

  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看来,短视频的出现有其时代背景,“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尤其是在焦虑心态日趋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很难静下心来看长视频,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短视频用户发展迅猛而长视频用户急剧萎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8月底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达9.62亿人,较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人,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1.5%。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认为,短视频用户规模增加催生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推荐。

  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注意到,短视频在我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侵权行为,受到业内和社会广泛关注。

  例如,近年来,大量未经许可剪辑影视剧的“剪刀手”“搬运工”层出不穷,一些短视频平台已成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热门影视综艺作品更是被侵权的“重灾区”,其中包括《扫黑风暴》《延禧攻略》等热播剧。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

  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有的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是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短视频消极放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认为,以用户为中心进行观察,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看来,算法滥用行为的危害不止于此,包括界面操纵、饥饿营销、不良信息重复推荐等,将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严重脱节,存在危害社会的风险。

  与短视频侵权现象对应的是,近年来,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今年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观察,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仍较为严重,版权侵权是重灾区。在此次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避风港原则”滞后于技术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的侵权案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义务。”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要看平台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了,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张楚说。

  与会专家认为,司法判赔额小于侵权获益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说,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但从现实案例来看,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短视频平台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认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多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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