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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16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非正当手段获取包含GPL协议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一方面,虽然其获取的源代码中包含GPL协议,但是由于该行为未通过权利人发布的正当手段取得源代码,且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精神相违背,不应认定其获取了权利人软件的GPL授权许可。另一方面,非正当手段获取包含GPL协议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人,由于对权利人软件实施了复制、修改、分发等行为,其实际上以实践行为做出了对GPL协议要约的承诺,其负有GPL协议中的所约定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对原告违反GPL协议的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

      判断GPL协议所能传染的衍生软件或修订版本,区分开源代码与自有代码,即确定自有代码是如何与开源代码结合或交互是前提。其次应结合代码的使用场景,即结合代码的功能及其在软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最终确定被传染的部分应当是与原开源软件形成密切通信使得二者高度牵连融合成一体的程序,而非只要有数据交换就会构成传染。本案中,预览程序不是涉案GPL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未被GPL开源代码传染,故不受GPL协议的约束。原告主张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被告是否侵害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判断,均不受GPL协议的影响。

       法庭审理: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与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蜻蜓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张耀超辅助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单文峰,被告云蜻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谭缙,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李维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2.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9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审理中,原告未来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系原告自主开发,于2014年7月4日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2017年4月,原告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被告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原告软件存在高度近似,经对比,被告云蜻蜓公司提供下载的上述软件内部函数与原告软件完全一致,且被告刘某某原系原告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未来软件一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其于2016年5月从原告处离职,后在被告云蜻蜓公司就职。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蜻蜓公司、刘某某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8)苏0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判令云蜻蜓公司、刘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针对云蜻蜓公司、刘某某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4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云蜻蜓公司、刘某某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发现被告云蜻蜓公司仍然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南京工程版投标工具”软件使用下载并收取费用,经下载该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比对,被诉侵权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原告软件仍构成实质性相似,“南京工程版投标工具”中配置文件及代码中特有的部分标识、客户名称简称、程序文件的GUID以及拼写上的很多明显错误等与原告软件完全一致。截至2021年8月30日,被诉侵权软件已经累计下载使用419532次,扣除(2018)苏0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原告已经主张的38550次,二被告持续侵权行为所涉的被诉侵权软件后续下载使用次数达到380982次,按照每次100元计(目前按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调整为限额以上招标项目90元/次、限额以下招标项目50元/次),被告获得的非法所得在3500万元以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且接触过涉案计算机软件,被告云蜻蜓公司在明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仍然持续性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在前述诉讼进行期间矢口否认侵权事实,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被告承担责任后,其仍然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以侵害原告合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业,侵权获利并导致原告受损巨大,情节非常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云蜻蜓公司辩称:1.其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涉案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云蜻蜓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2.因侵权不成立,云蜻蜓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有争议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综合判断和认定。

        一、 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 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 驳回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 驳回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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