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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商标维权怎样做?

发布日期:2023-01-06

       除了商标权利的使用和商标的适当使用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抗辩理由侵犯商标权。其他常见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善意销售的抗辩、诉讼时效的抗辩和原告没有实际使用的抗辩。

       第一,善意销售的辩护。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善意销售的辩护,“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行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辩护只能针对损害赔偿的侵权主张,不能针对停止侵权的侵权主张。因此,即使有符合该款规定的辩护理由,被诉侵权人也会出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虽然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仍然不得不停止出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此外,善意出售的辩护是有一定条件的。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人,必须证明该商品是合法获得的。“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开放的方式进行,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诉讼时效的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三年,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为三年。”相应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根据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侵犯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适用于所有请求权。《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实际上突破了《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原则中权利人行使停止侵权请求权的规定,因为如果停止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将继续,商标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侵权,导致实际上商标权空洞。

      三是原告没有实际使用的辩护。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指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进行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遭受其他损失的,被指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原告实际上没有使用的辩护,最早在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增加。虽然我国采用注册商标权制度,但注册的目的是使用,因此《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是,撤销制度的应用时间和成本都很高。因此,在此基础上,《商标法》规定了未实际使用的辩护,有利于促进商标所有者使用商标,也有利于快速处理未实际使用商标的商标纠纷,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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