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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避风港原则”互联网侵权免责的“万金油”!

发布日期:2023-01-15

      商标侵权!“避风港原则”互联网侵权免责的“万金油”!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日前,鼓楼法院审结数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诉某酒业公司、某科技公司(系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认定某科技公司行为客观上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商标侵权。

      张裕公司系“解百纳”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酒、葡萄酒等。2012年“解百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张裕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搜索某酒业公司,并在店铺内关键词搜索“解百纳”,搜索结果中,商品图片上显示品名、商品详情介绍、规格参数品名均使用了“解百纳”字样。2022年,张裕公司向鼓楼法院起诉网店所属公司及电商平台经营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原告张裕公司主张侵权,采取了“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事由,主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几起涉“张裕酿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案涉网站的案涉商品页面中使用了“解百纳”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且案涉商品为红酒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张裕公司仅提交了网页取证,未提交涉案红酒,根据保全截图无法查明涉案商品的实际商标使用情况以及经销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开设了该店铺,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信息是由某酒业公司上传。鼓楼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某酒业公司实施了案涉侵权行为。而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平台用户的注册情况进行适当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网站注册用户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风险,但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商标侵权。

      鼓楼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以及张裕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科技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电子商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电商平台对其平台内经营者负有日常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开设品牌店、旗舰店的,必须提供商标权属证明或授权证明等。而之所以不予认可被告所主张的“避风港原则”之抗辩,是因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是否善意”的准则。换言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必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善意的这一前提。一般而言被侵权内容的知名度越大,商业价值越高,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善意的推定会愈加严格,对其适用“避风港”的要求也将愈加严格。与“避风港原则”对应的“红旗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再使用“避风港原则”。本案被告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依赖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被告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

      长期以来,“避风港原则”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侵权责任风暴的“避风港”。实践中,在涉平台责任纠纷案件中,平台也多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这几起涉“张裕酿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判决,全面准确界定平台责任,是妥善处理涉互联网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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