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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怎么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日期:2021-11-08

基于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逐渐呈现出信息共享、开放等特点,即便于用户在对网络平台进行操控过程中获取自身所需资源,但由于公众在免费网络资源获取过程中侵权意识淡薄,从而诱发了作品传播、下载、复制等侵权行为。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著作权权属证明
著作权权属证明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突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把作品和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的证明材料,通俗的讲,就是著作权人证明其对所主张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人在财产权、人身权维护过程中,若发现侵权现象,必须向法院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原稿、合法出版物等,如无法提供与作品权属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将对侵权案件保持不受理的态度。为此,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高效审理,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注重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保留有效证明材料,如创作原稿等,并严格遵从国家法律要求,办理权属证明材料,从而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原告作品进行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3.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是否接触;即被控侵权的人是否有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作品的实质是否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才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著作权(版权)侵权案件一般形式多样,资料搜集繁琐,诉前证据保全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行诉讼时一般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还要支付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自己自行维权性价比不高,维护自身权益的动力不足。为了节约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我们可以选择委托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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