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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3-04-24

     【基本案情】

      原公司股东吴某与员工何某均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公司客户境外某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拷贝带走。随后两人伙同肖某成立新公司,利用所掌握的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信息,以向境外某公司提供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

      经鉴定,三人向境外某公司供货销售货品造成原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5902776.14元。香洲区检察院认为吴某等上述行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境外某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型号等经营信息,肖某明知吴某、何某实施上述行为,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以低于原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吴某、何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权利人损失590万余元。

      综合考虑各犯罪情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何某、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吴某、何某、肖某不服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公司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并非法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的典型案例,该三名人员成立新公司,以低价抢夺原公司的客户,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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