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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近似他人创作的商品构成著作权设计作品侵权

发布日期:2023-04-28

      基本案情:


      杭州某创意公司设计了一款独具特色的萌系观音工艺品,命名为“我心向佛之观音”。该作品在杭州某公司天猫旗舰店上架后累计已销售5000多件,单价1189 元。2022年,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在抖音平台上售卖一款根雕商品,分为观音像和底座两部分,观音像部分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售卖的“我心向佛之观音”形象几乎相同。


      杭州某创意公司认为榜头镇某工艺品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与其创作的作品高度相似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榜头镇某工艺品店认为售卖的商品是从其他商家进货,其并不是生产商,与杭州某创意公司的产品相比观音手上的瓶子不一样,其并非抄袭也不知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售卖的案涉商品的观音像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作品形象几乎一致,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了对杭州某创意公司作品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榜头镇某工艺品店提供其售卖的案涉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但其作为专门经营工艺品的商店,应当有义务审慎审查所进货物的合法性,故榜头镇某工艺品店的进货渠道不影响对其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停止销售含有杭州某创意公司“我心向佛之观音”形象的商品并赔偿给杭州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500元。

      被控侵权商品

      典型意义: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本案中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售卖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作品形象相似的根雕商品已经构成了对杭州某创意公司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尽管售卖商品系从其他商家处购入,但作为该品类的专营销售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识别能力,在进货时要在合理范围内审查进货商的资质及是否存在可能侵犯他人作品专用权的情形,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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