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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挥利剑,商标侵权亦当罚,我只是用了两个字而已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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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某某某公司享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装饰”系列3项文字图形组合商标,首次核准注册时间分别为2009年、2013年、2020年。佛山市某某某公司于2021年5月将上述“**装饰”系列3项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授权给广东某某公司独占使用,同时授权该公司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装饰”系列商标经过权利人长期运营,在行业内取得了众多荣誉与广泛知名度。2022年4月,广东某某公司发现会东县某商铺以“**装饰”的名义进行经营,故向江西省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人员随申请人来到四川省会东县,通过“微信”APP定位并截屏等方式保存图片,对该会东县商铺现场标有“会东**空间装饰”等字样的外观、内部陈设、装饰现状、店铺情况、施工场所、合同书、收款收据、周边环境等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对广东某某公司代理人与该店铺的交谈过程进行录音公证,并就以上内容出具公证书。经了解,该店铺即会东**装饰经营部成立于2021年8月,经营者聂某,此经营部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

      广东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昌市人民法院多次与被告聂某沟通,对聂某释法说理,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聂某认为“我只是用了两个字而已,能有多大责任?”,不愿与原告广东某某公司进行调解,并拒收法院传票。经审理,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聂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其店招、店铺外广告、店铺装潢中‘**’文字和涉案商标图形;二、被告聂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60000.00元。”聂某拒绝签收判决书,亦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届满生效。

      因被告聂某已将**装饰经营部注销并停止经营,但未主动履行赔偿款60000.00元,故申请人广东某某公司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聂某应付赔偿款60000.00元。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聂某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账户中仅有八十余元,此外,网络查控系统中被执行人名下未见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聂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聂某拒绝签收。经电话传唤,聂某拒绝到场,并隐瞒行踪。依据申请人广东某某公司提供的线索,西昌市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聂某在九龙坡区无车辆登记信息;西昌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聂某在武宁县(户籍地)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申请人举报称有人看见被执行人聂某进出会东县公安局。西昌市人民法院连线会东县公安局,了解到此时被执行人聂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会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得知此信息,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陈虹局长的统筹调度下,由执行法官带队前往会东县公安局,在会东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传唤聂某立刻到案。

      被执行人聂某到案后,执行法官再次对聂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商标侵权并非微不足道的小事,对判决书视而不见更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鉴于聂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作出的报告财产令,西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聂某予以司法拘留。聂某签收拘留决定书后,由一开始不愿支付赔偿款的态度逆转为四处求助、积极筹款,随即当场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转入赔偿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3.00元、执行费800.00元,本案宣告执行完毕。

       “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聂某始终认为“我只是用了两个字而已,能有多大责任?”殊不知注册商标专用权之为物,须经相关机构核准注册方能成立,权利人为使注册商标在业内获得广泛的知名度与较高的认可度,必定对其投入诸多人力物力;为维护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还须妥善应对诸多商业风险,注册商标的成本价值由此体现。法律禁止对注册商标“搭便车”的行为,是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合法经营者的有力保护。“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执行则是矛盾纠纷的终局性解决,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局肩负着为实现判决内容而穷尽一切努力的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西昌市人民法院不仅依职权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并依申请多次委托外地法院进行了线索核查。在得知被执行人行踪后,西昌市人民法院通过与会东县公安局、会东县人民法院之间的紧密协同,快速出警、异地挥剑,释法说理与雷霆手段并用,高效有力地维护了营商环境与申请人的个人权益,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来源于:西昌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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