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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需谨慎 名誉权侵权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3-08-03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利用“陕西法院微庭审”平台在线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


孙某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一则“名设计院设计出来的垃圾窑炉”的短视频,该视频中称某“窑炉”为“垃圾窑炉”,并说:“这就是某公司设计出来的窑炉,所以说不要迷信这些名设计院,他们设计出来的未必就是好东西。”某公司认为孙某明知视频中窑炉为1999年设计的,在未考虑当时的建设场地、设备水平及原材料等因素的情况下,对窑炉的设计妄加评论,对该公司在行业内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确定了争议焦点,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因被告身处外省,法官使用“陕西法院微庭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主动删除视频、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同意向某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信。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孙某并未考虑20多年前的实际情况,便称‘窑炉’为‘垃圾窑炉’,对某公司在行业内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源:望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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