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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近视簿册及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典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8-18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日,曹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防近视簿册及其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17251.7,后该专利权转让给甘肃某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曹某通过公证形式在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由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诉讼中,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页面反射光谱主波长是否为510-580纳米存在异议,法院将涉案产品送至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得出送检的4本样本的页面反射光谱主波长分别是568纳米、568纳米、569纳米、571纳米。甘肃某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认为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该二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65000元。


      法院认为

      一方面,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证据未公开涉案产品采取的点状油墨涂层、点状及点状之间的间距是一致的等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征,故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成立。另一方面,关于侵权问题,首先,经过检测,涉案产品的页面反射光谱主波长均处于510-580纳米之间,符合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其次,涉案产品在作业簿页面功能格区域内印刷有点状油墨涂层,这些点状油墨呈横向及纵向规则排列在作业簿页面上,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的点状油墨宽度为0.2毫米,点状油墨间间距为0.8毫米。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产品以页面印刷横向及纵向规则排列的点状油墨层代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页面印刷既有横线也有纵线的油墨线涂层,增加页面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素,并通过点状油墨宽度及点状油墨间的间距设置,使得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处于510-580纳米之间,从而实现预防近似的功能,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特征。故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中,在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点 评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会采取替代专利方案记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特征的方式来规避侵权,若严格依据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往往会得出不侵权的结论。因此,是否属于等同特征是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且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专利说明书对专利的目的和作用等会作详细的记载。就本案而言,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通过在簿册上印刷既有横线也有纵线的油墨线涂层,可以增加页面粗糙度,降低页面反射光的反射因素,而横线和竖线的间距设置,使得页面的反射光谱主波长处于510-580纳米之间,最终达到有效预防近视的效果。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实现的功能与效果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一致,而涉案产品的点状油墨层实际上包括规则的横向及竖向排列,且相应间距的设置使得页面反射光谱主波长处于510-580纳米之间,该种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所采取的手段基本相同,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福州市台江某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来源: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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