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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ATEK”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8-21

       “JURATEK”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浙02民初1225号

       二审案号:(2022)浙民终352号

      ★裁判要旨★

       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平衡商标权人与定牌加工方的利益。

       商标权主体在商标权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不正当地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对已经尽到了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境内加工企业,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润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润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宝亿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宝亿公司)

      本案争议产品的定牌加工境外委托方Juratek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汽车刹车制动用品供应商,于1982年在英国成立,2000 年3月更名为“JURATEK LIMITED”。Juratek公司于2004年9月申请注册欧盟商标“JUARTEK”,2006年5月核准注册。2013年底,该公司进行品牌升级,创作并使用新的品牌标识等。自2000年起,Juratek公司持续在中国从事定牌加工业务,委托中国厂商生产、出口使用其商业标识的汽车刹车制动产品。

       2011年6月,宝亿公司于山东莱州成立,从事汽车刹车制动产品的生产销售。2017年4月,宝亿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3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刹车盘、刹车片”等产品上。宝亿公司随即在中国海关总署进行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2018年,润君公司和Juratek公司开始定牌加工合作,Juratek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润君公司使用其“Juratek”商标以及标识。2020年,宝亿公司在宁波海关申请海关查扣润君公司申报出口的刹车卡钳产品,随即起诉润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润君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宝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对宝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润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且赔偿宝亿公司20万元。

       润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宝亿公司申请和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改判润君公司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润君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典型意义

       涉外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模式,具体指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要求和授权,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并在产品上贴附委托方的商标,再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将产品交付境外委托方。涉外定牌加工争议的发生,其法律根源在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境外委托方在本国或欧盟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并不当然在中国享有权利,亦无法排除其他主体在中国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一审原告因地域性原则而抢注境外公司的商标,继而利用该商标权申请海关保护备案,在出口报关环节对涉外定牌加工产品进行拦截和查扣,并针对境内接受委托的加工企业提起侵权指控,使境外委托方、境内加工企业以及报关单位等遭受重大损失。在类似案件中,被抢注者往往在主张法律权利及保护商业利益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本案终审判决对定牌加工相关主体及其各自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予以全面考察,基于不同角度的证据,综合认定宝亿公司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经知晓JURATEK的相关标识,但仍然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注册了商标,且在取得商标权之后恶意行使该商标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实现了涉外定牌加工这一特殊贸易形式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平衡,维护了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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