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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与他人的商标相似,法院判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日期:2023-08-22

       店招上的店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安溪某美甲店因为店招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案情回顾
  
       某公司经授权享有第8584238号“指上芭蕾”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13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按摩、保健院、美容院、修指甲”等。该公司认为安溪某美甲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门头店招、企业名称中使用“指上芭蕾”字样,损害了其市场份额,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安溪某美甲店则认为,其店招“指上芭蕾”是营业执照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是经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许可的,并且店招上所使用的“指上芭蕾”图样与案涉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不会造成公众误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溪某美甲店登记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从事美甲、美妆服务等经营活动,属于服务类项目,与案涉商标所核定服务项目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的服务发生误认或建立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构成了对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安溪某美甲店自2019年8月5日起将他人注册的“指上芭蕾”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安溪某美甲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同意了德化法院的审理观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案纠纷。最终某美甲店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店招及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应与注册商标构成“混淆”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即在相同的商品、服务项目或场所中,不能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该案中,案涉商标是一枚图文商标,包含文字“指上芭蕾”和图,安溪某美甲店在其店招、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指上芭蕾”字眼,即便其店招中的“指上芭蕾”图与案涉商标的图不一样,也构成近似使用;安溪某美甲店从事美甲服务,与案涉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存在重叠,其在店招中使用该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指上芭蕾”在美甲服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安溪某美甲店在其经营的美甲店中使用相同的名称,是一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项目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法官提醒:确定企业名称前可先官方查询是否存在被注册使用的情况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文字,若登记时间早于他人商标注册时间,则不构成侵权,否则就不是免责事由,反而涉嫌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应提高认识,在经营活动中不要攀附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前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也可与权利人签署授权许可协议,取得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权,否则,极可能要承担拆除侵权标识、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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