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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赔偿18万!

发布日期:2023-03-24

        近年来,在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在被法院认定侵权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枉顾诚信经营原则,重复侵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服装公司因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定赔偿18万元。

  网店再次上架仿品

  作为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FILA”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收获了不少粉丝。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为此,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开展了积极维权。

  2020年,斐乐公司发现东莞市莱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莱轩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服装涉嫌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便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下称前诉判决),认定莱轩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15万元。

  前诉判决生效后,斐乐公司发现莱轩公司网店中仍在销售其他涉嫌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便再次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斐乐公司认为,莱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据此向其索赔50万元。

  莱轩公司并不认可斐乐公司的主张。其表示,此次诉讼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前诉判决所涉商品并不是同一商品,其样式及图案也有所差异,此外,莱轩公司已经将前诉判决所涉及的商品全部下架销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支持斐乐公司关于莱轩公司构成重复侵权的主张。在其看来,两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是同一款式的商品。与此同时,虽然该案被控侵权商品是斐乐公司在前诉判决之后取证购买的,但斐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商品是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后所生产的。因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莱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斐乐公司4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斐乐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在该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莱轩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侵权。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证书显示,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7月7日在莱轩公司经营的网店内下单购买了该案被控侵权商品,因此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虽然两案所涉侵权商品并非同一款式的商品,但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后,再次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侵犯的商标同一,商品种类同一,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是否是同一款式的服装并不影响该案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认定。

  最终,东莞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将侵权赔偿额提升至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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