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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电器商标侵权法院诉讼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樱花”电器商标侵权法院诉讼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3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灶、吸油烟机及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以及自行开发的与产品相关的嵌入式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的商品批发、进出口业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2008年期间,樱花卫厨公司经受让取得多个注册商标,主要涉及第11类。樱花卫厨公司在全国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推广、销售其各类樱花品牌的卫厨产品,产品销售范围广。多年以来,樱花卫厨公司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带有其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的卫厨产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经过长时间的经营和推广、宣传,樱花卫厨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及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大量荣誉,包括:
 1、第1209675号商标自2003年至2012年期间连续四次获颁“苏州市知名商标”及“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使用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2、“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连续两届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2年至2008年);
 3、“樱花燃气热水器”连续两届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2年-2008年);
 4、樱花卫厨公司及其产品还多次获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等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家用燃气用具十大创新机型”等认证证书和荣誉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委认定樱花卫厨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209675号商标在2002年8月26日前已经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樱花电气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89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照明开关插座、灯饰灯具、燃气炉具、厨卫用品、电炊具、取暖器、陶瓷卫浴、水槽洁具、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樱花电气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017年1月1日,樱花电气与博世电器公司、嘉兴博盈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合同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樱花”品牌多功能照明系列、电加热装置产品;双方合作经营的商标品牌为第11类,注册号为5774499号、8510582号、17107868号)“樱花”商标,甲方以上述商标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乙方现金出资;合作经营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十年);乙方负责上述品牌的运作事宜,多功能照明灯系列、电加热装置产品的生产、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各地经销商形式)指定使用上述商标,乙方不得在其他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否则构成违约和侵权,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监督乙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乙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乙方对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出现因产品问题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可以用甲方的企业名称作为产品监制方,但是合作项目独立于乙方公司,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如合作项目出现亏损,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另外已经签订补充协议,当本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与补充协议出现矛盾或抵触时,一切以双方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为主,双方不得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补充协议》,自2018年起至2019年止的使用费为25万元,之后每两年的使用费分别为30万、33万、36.3万、39.93万元。

2019年5月13日,樱花厨卫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了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5月13日,公证人员及樱花厨卫人员在“樱花集成吊顶厂家直营店”内选购指定商品,并取得购物发票及送货单,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将购买的商品运回公证处进行封存。根据公证处附件及所封存的物品显示,发票盖有被告财智来经营部的发票专用章,送货单所标明的物品为“枫丹白露电风扇180元/个、PT600T-138白480元/个、枫丹白露方灯110元/个,总计770元,优惠价760元。”
 
在该店铺的门头、经营者的名片及店面周围等处,标有“樱花集成吊顶厂家直营店”等显著标志,并标有与产品标识一致的商标。在上述所购商品包装上,印有“”标识,并标有“中山市樱花电气有限公司”、“制造商:嘉兴博世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此外,樱花电气公司、博世电器公司在相关网站上的宣传也使用了上述标识。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包含“樱花”二字,且使用了与樱花厨卫系列注册商标比例一致的红绿配色,各要素组合后与樱花卫厨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在整体构成相似,考虑到樱花卫厨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樱花卫厨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樱花电气所使用的红绿配色“樱花”商标与樱花厨卫主张保护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而根据产品的使用功能及用途,涉案产品也与樱花厨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商品类似。根据法律规定,樱花电气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樱花电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樱花卫厨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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