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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状告“百度烤肉”商标侵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百度”状告“百度烤肉”商标侵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据了解,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2020年,百度将京百度及其涉案分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并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等。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将“百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已构成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诉公司行为已经破坏了“百度”商标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之间的直接密切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侵犯了百度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被诉的五公司使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五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且五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其使用的现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故百度公司主张五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斟酌被诉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对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判定涉案被告行为适用于3倍惩罚性赔偿,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232万元。

判决结果公布后,被告京百度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遂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判决出炉,除细微变动之外,其判决结果并无明显变化。

近日,“百度”状告“百度烤肉”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终审落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第五项,判令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分公司、第八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含有“百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共计2320441元。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经典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会根据商标的知名程度来参考确定保护范围。百度商标案的二审判决结果,说明审理组织认为,百度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达到跨类保护的范围。搭便车、傍大牌这类攀附商誉的行为,不管是从诚信公平的道德角度,还是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都应当严厉制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由于审判案件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还有行为导向的问题、社会价值观的问题。涉及到特别知名的企业商标,审判的过程中一定要具体厘清细节,关注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后果,进行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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