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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具、垂钓用品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钓具、垂钓用品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生产销售钓具、垂钓用品的国内知名企业,其关联企业打造的“化氏”等品牌,在全国范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年10月,其发现王某在其拼多多店铺(x孚钓具)上有大量的侵权产品在销售,遂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兰山法院。

王某辩称,其注册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化氏”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品牌。商标在读音、字体、笔画、含义均无相似之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使用的图片上多处使用“化氏”字样,商品实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字形上的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为钓具,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同一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被告虽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的系“比氏”商标,但该商标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商标,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情节。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作为网店宣传,并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品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近似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被告王某虽辩称其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化氏”商标不构成近似,但是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使用的图片上多处使用“化氏”字样,商品实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字形上的相似,足以构成混淆,且该商标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商标,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情节,系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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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具、垂钓用品商标权利人、钓具、垂钓用品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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