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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2-05-22

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0304396号“晓蜜”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甜瓜、新鲜水果等。2021年4月22日12时,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来到宜昌市城区,进入门头标有“宜昌×××商贸××超市”等字样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吊牌上标识为“晓蜜”等字样的哈密瓜。随后,公证人员将证据进行封存、公证。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304396号“晓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由被告赔偿其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进货渠道合法,供货商为正规的水果商行,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定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第10304396号“晓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销售的是哈密瓜,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告销售的哈密瓜的吊牌上含“晓蜜”等字样,经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晓蜜”相对比,无论是在文字的字体、发音,还是在含义及商品使用类别上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不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304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经典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其销售的水果所使用的吊牌标识上含“晓蜜”等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被告未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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