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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

发布日期:2022-05-22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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