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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维权2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2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2个典型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 “长生露”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该公司将商标许可其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并销售“长生露”营养补充饮品。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者韩某、李某为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申请注册了“汇泽长生露”等多个商标,并将“汇泽长生露”“长生肽”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即营养补充剂上;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并将“长生露”商品以低价倾销。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制止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决判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构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额的确定上,因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其成立公司,盗用产品制作工艺,系以侵权为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额为60万元,并支持了25万元的合理维权开支。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0123951号“夫专家”、第20097380号“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了与权利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50万元。

裁决判定: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呋专家”“肤专家”,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其现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与“夫专家”极为近似的包装盒,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厂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特别是其在被行政处罚之后并无改正之意,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持续侵害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查明,故参照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0万元/年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处以2倍惩罚性赔偿。据此,改判全额支持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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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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