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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侵权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6-17

视听作品侵权如何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视听作品是什么?那什么是类电作品?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游戏画面多为连续动态,且有各种音乐伴奏的画面,特别是一些具有故事情节RPG等类型的游戏与电影作品十分类似,通过“类电作品”的形式保护,在证明有无侵权的问题上更为直观、清晰,取证也更为容易。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守望先锋》诉《枪战前线》抄袭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腾讯诉字节跳动直播《王者荣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案,都是将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来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

但通过类电作品的方式来保护游戏作品著作权存在问题:在类电作品的定义中,需要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构成要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更新,“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现行的法律实践,如果继续适用,像游戏画面这类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予以呈现,没有“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作品就得不到承认与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如果仅以“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为理由不认定其为类电作品,那么游戏作品将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及时代发展的要求。

新《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

2021年新著作权法出台后,将原有的类电作品替换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在类电作品的基础上诞生,但舍弃了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扩大了类电作品的内涵与外延。这一改动使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来保护成为了共识,同时也为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等衍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谢某某、刘某某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案就是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以“视听作品”的方式保护游戏作品著作权的案件。虽然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依旧以“类电作品”来认定被侵权游戏。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游戏时呈现出的连续的动态画面,是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游戏素材并通过自行编写的源代码和游戏引擎调用上述游戏素材,游戏时所呈现的连续的动态画面与正版游戏经鉴定比对具有实质相似性,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法院对谢某某侵权行为的定性,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是对游戏作品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一次探索与实践。

按照不同游戏类型,视听作品选择不同保护方式

视听作品游戏类型纷繁复杂,在面对不同类型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不能一概而论。当下对于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多以“视听作品”的形式进行,这种保护方式直观、清晰,但笔者认为,拆分式保护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虽然“视听作品”略去了“摄制在一定介质”的要求,弱化了对作品固定形式的要求,但对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仍然存在争议。实践中,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分歧在于其独创性程度是否应当高于其他作品类型,即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该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独创性的有无 。 [2] 而游戏作品的类型丰富多样,像RPG类等游戏具有明显的故事主线、游戏画面丰富动态,在认定独创性等问题上较为容易,更容易以视听作品的形式保护。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游戏画面变化不大、不具有故事情节的游戏,如消消乐、俄罗斯方块等游戏,此类游戏的游戏画面,较难认定为视听作品。那么对于此类游戏,拆分式保护就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将其中的文字、音乐、美术等元素剥离出来,通过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形式给予保护。

因此,视听作品根据不同游戏类型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选择其中的最优解,才能更好地实现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视听作品除了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对于一些名称类似、游戏规则类似的“擦边球”游戏,如果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如上文对游戏规则的阐述,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若以混淆等理由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就可以使一些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炉石传说》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以此作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该案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实现了保护游戏作品的目的。因此,在寻求对游戏作品的保护上,不妨另辟蹊径,以其他方式实现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随着视听作品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对游戏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也日趋深入,虽然当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但相信随着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以及未来《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游戏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体系会日趋完善,更好的实现对游戏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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