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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判赔50万元!名牌商标遭恶意攀附

发布日期:2022-10-01

      商标侵权案例|判赔50万元!“蜜雪冰城”系列商标遭恶意攀附,获法院保护!

      案情简介: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与 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梁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法院认为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唯有通过持续不断的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显著性亦可以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获得。

      本案中,经过蜜雪冰城公司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涉案“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图”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标均包含“蜜雪”二字,二者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基本相同。考虑到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时,较容易首先观察到被诉侵权标识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蜜雪”,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蜜雪冰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故被诉侵权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同时,蜜雪约公司、梁强伟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图”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受让香港威旺标服饰有限公司恶意囤积注册的第31516897号商标并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其主观上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恶意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蜜雪冰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标数量、知名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蜜雪约公司、梁强伟主观过错、侵权形式、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结合现有证据显示的蜜雪约公司门店数量、加盟费用、获利方式等因素,酌情认定蜜雪约公司、梁强伟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蜜雪约公司、梁强伟并未举证证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存在畸高的情形,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蜜雪约公司、梁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梁强伟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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