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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调解审结六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3-08-14

       8月20日,管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由鲁某、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经当庭调解审结六起案件。这六起案件中的被告均销售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床垫。


      在原告鲁、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韩某一案中,二原告诉称,原告鲁拥有1330378号、1330379号、13965077号商标专用权,前两个商标是“某某+YUFENG+图”,第三个商标是“某某”汉字,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0类,均包括床垫。

      1330378号、1330379号商标是1999年申请注册成功并用于床垫的生产与销售,2002年崔某、岳以34万元的价格取得其商标专用权,许可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2012年鲁取得1330378号、1330379号商标专用权后继续许可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原告鲁注册13965077号商标并许可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一直生产并经营“”床垫产品,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床垫产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在公证处见证下,购买并封存了上述被告销售的侵权床垫,并将被告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1330378号、1330379号、13965077号商标专用权的床垫进行销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管城法院南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鲁小喜、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六起商标权侵权案件。法庭当庭拆封比对封存的床垫,六起案件的被告均认可封存床垫是由其销售,对侵权事实均予以认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依法组织调解。

      调解中,法官结合各案件的事实,告知被告侵害商标权的危害性,并结合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从法理各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六起案件中的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1330378号、1330379号、1396507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10000元至11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其中4起案件的被告当庭支付完毕。(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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